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
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行〔2025〕13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25〕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437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2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8月25日
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25〕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437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25〕9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山东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财政部门或辖区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不重复采购。各市或县(市、区)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有关单位可登录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查询各市、县(市、区)会议定点场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会议定点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一)制定全省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管理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四)对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进行监督;
(五)财政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
(一)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三)管理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信息录入等工作,开展录入信息审核工作;
(四)对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进行监督;
(五)省财政厅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十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位置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微等类型进行区分,原则上可分别按照容纳200(含)人以上、100(含)—200人、50(含)—100人、50人以下的规模确定。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 具备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将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当在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六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第十九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市级财政部门需在变更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对会议召开场所是否为会议定点场所进行前置审核,切实加强会议费报销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核销会议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超过采购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者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凭证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管理监督工作的;
(六)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巡视、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会议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