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杨素雯 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副研究员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涵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监督管理等全链条内容,贴合我省民政社会服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主要亮点如下:
一是预算编制更加严格。将所有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动态管理,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新增重大政策项目必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未开展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不得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严格落实“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要求,科学设置绩效指标,将绩效目标编报作为项目入库、预算申报的前置条件;实行任务清单管理,细化明确任务事项、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从源头规范预算编制。
二是保障范围更加精准。《办法》精准划定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四大核心支出投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靶向发力。主要用于界桩维护修复、行政区划界限重新勘定等省界管理工作;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参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能力建设;对节地、生态安葬的部分市县给予奖补以及保障其他重点民政社会服务项目等。
三是分配机制更加科学。进一步明确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分配方式,分类细化资金分配标准,提升资金测算分配科学性。其中,省界管理经费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标准定额测算;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结合安葬人数、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档核定。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