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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10 16:36 浏览次数:
索引号: 11370000004504900J/2026-0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SDPR-2026-0130007 成文日期: 2026-06-08
有效性: 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26〕15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参照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民 政 厅

2026年6月8日



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民政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服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省界管理、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服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民政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民政厅负责民政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绩效管理,研究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市)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民政服务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民政厅提前做好基础数据核实、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民政服务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省民政厅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民政厅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民政厅申请通过民政服务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民政厅应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指标,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省民政厅对民政服务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九条  民政服务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内容(根据年度需要编制预算,并非每年都需安排预算):

(一)省界管理经费。用于毗邻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界桩及其他界线走向标志物的维护、增补、修复,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界线重新勘定等方面的支出。

(二)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服务全省工作大局、参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对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部分市县给予适当奖补。

(四)其他方面。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民政社会服务项目支出。

第十条  对于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项目,省民政厅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根据民政服务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明确到分配地区或项目。

第十二条  民政服务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界管理经费,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测算分配。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参照《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5〕43号)执行。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等分配方式,结合节地生态安葬人数、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档进行奖补。

第十三条  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要求,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项目安排情况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省民政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民政厅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七条  民政服务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预〔2015〕11号)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财政部门应依规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足额保障本级项目配套资金。民政部门应切实加快本级预算执行进度,督促下级民政部门推进项目实施和加快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省民政厅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民政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民政服务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民政服务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民政厅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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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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