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解读 专家解读|《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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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02 08:57 浏览次数:

徐宏 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


2018年,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新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在国家先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文件的背景下,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优化和完善,重点对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保障金征收时限、减免政策等政策关键点进行了修订,征管政策更加精准完善。

新《办法》主要呈现以下变化及亮点:

一是政策调控更精准。对标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规定,新办法补齐了以劳务派遣与劳动事务代理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短板。以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既可以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以计入派遣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双方协商来定,政策更加灵活,贴合实际。在减免政策方面,删除了阶段性实施的减免条款,增加了执行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的表述,为后续执行国家和省新出台的优惠政策预留了空间,保障政策长效稳定。

二是征管服务更便民。新办法放宽了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时间,将残疾人就业人数认证时限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残保金缴纳时段调整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明晰县级税务部门为征收主体,并继续使用税收票证,让征管服务更便民。同时,明确了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情形下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的办理程序,固化已有实操程序,让政策执行更有章可循。

三是监管机制更健全。明确征收机关可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多元方式开展日常征收检查。新增征收机关催报催缴前置程序,明确先由税务部门开展催报催缴,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再由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细化部门权责衔接,形成全链条监管闭环。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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