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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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02 09:0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工作要求,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省残联对《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我省《办法》自2018年实施以来,发文单位原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进行了合并,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文件,对残保金征收管理进行了细化调整。考虑到原《办法》将要到期,我们借机对《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原《办法》共30条,新《办法》删除1条,共29条。除修改个别表述外,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修订了征收缴库部分条款。为强化残保金征收管理,规范了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和残疾人就业人数归属政策,放宽了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限,进一步明确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残保金征收,继续使用税收票证。同时考虑到残疾人就业认证信息已实现“跨省通办”,删除了部门间信息查证相关表述。二是修订了减免政策有关规定。为保持减免政策的有效性,删除了2027年将要到期的减免政策,增加了“用人单位减免和缓缴保障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方便与国家政策相衔接。同时,对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损失申请减免缓缴残保金的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便于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三是强化了税务机关催缴检查职责。进一步压实税务征管责任,规定了征收机关对用人单位的检查方式,明确在财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残保金前,征收机关应先履行催报催缴责任。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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