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部署要求,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当前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益,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为做好清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清查基准日为2020年5月31日。
(二)清查核实对象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省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单位)。
(三)清查核实范围
单位入账和未入账资产应全部纳入清查核实范围。主要包括四类资产(以下简称清查资产):一是房产土地,包括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土地等;二是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三是专用设备设施,包括信息系统装备、会议系统等;四是办公设备设施、家具用具等。
(四)清查核实结果和填报原则
清查核实结果包括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清查核实报告。基本情况表包括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报表(封面)、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公有住房基本情况表、土地基本情况表、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表、专用设备基本情况表、办公设备设施和家具用具基本情况表,共计7张。清查核实报告包括办公用房、公有住房、土地、公务用车、专用设备、通用资产基本情况及资产使用状况分析,对于闲置、出租出借、超标配置等资产应进行详细说明。
基本情况表由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谁占有、使用、管理,谁填报”的原则据实填报。权属登记在省机关事务局的,且有占有、使用单位的房地产,由该占有、使用单位填报。已腾退、移交给省机关事务局管理的房地产,由省机关事务局填报。同一主管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有、使用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填报。
二、清查核实工作流程及结果报送
(一)工作流程
1.各主管部门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地盘点,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清查核实”模块准确填列基本情况表。
2.各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基本情况形成本部门基本情况表,并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本部门清查核实报告。
(二)结果报送
清查核实完成后,各单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基本情况表、清查核实报告等资料,于2020年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电子文档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清查”模块上报;报告等纸质材料寄(送)到省财政厅归口部门预算处室和省机关事务局财务资产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成立由省领导任组长的专班,日常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清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需结合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指派相关处室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夯实工作主体责任,认真填报基本情况表,确保真实反映清查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各主管部门应按照清查核实工作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清查核实工作。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将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部门、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三)严肃清查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组织不力,未按照时限完成清查核实的单位,责令限期完成;对清查核实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重新组织开展;对清查出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拒不完成的,予以通报。对清查核实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不如实填报的账外资产视同“小金库”,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服务保障。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将组织培训,对报表体系、填报要求、软件操作及有关政策等进行详细解读。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页开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专栏”,内网网址:http://15.208.26.27/sdcz(电子政务网)、http://172.16.1.49/sdzc(VPDN方式),用于发布清查核实通知公告和进行政策宣传等工作事宜。清查核实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联系,省财政厅联系人:缑延红、李云飞、石梦瑶,联系电话:82669790、82669841、82669550;省机关事务局联系人:何一鸣、蒋志、任明雷、于晓静,联系电话:86095756、86902301、86080257、81212555;技术服务热线:82669844。
附件:1.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报表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