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70000004504900J/2025-000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财政厅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文件编号: | SDPR-2025-0130006 | 成文日期: | 2025-12-15 |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采〔2025〕24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5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障电子化采购安全、高效运行,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具备接收项目信息、编制采购文件、接受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开展在线评审、数据归集存储传输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下简称采购参与方)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
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及通过商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参与方应当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完成身份认证,相关数据电文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签名,并对自身电子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工作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全省统一的数据规范、业务标准和技术规则;建设并管理电子交易系统,推动实现全省“一张网”;汇聚全省交易数据,开展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各市及以下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电子交易系统的运行、管理,推进本级交易数据应用。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电子交易系统承建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负责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运维服务。
第二章 交易系统
第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遵循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功能完备、安全可靠、便捷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标准化运作。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在线交易,覆盖项目受理至结果发布全部环节;
(二)有效支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等法定采购方式的电子化实施;
(三)按照监管要求,设置差异化的操作与信息查询权限,实施重要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与加密保护,建立完备的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
(四)支持数据的采集、汇总、存储、传输与交互共享,确保操作全程留痕、数据来源清晰、记录完整可溯且不可篡改;
(五)向项目本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实时传输交易数据、开放采购参与方全部行为信息,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提供规则控制、日志审计、数据统计及风险预警提示功能;
(六)提供线上磋商谈判、多轮报价、远程评审等功能,并具备文本校对、外部信息查询等必要的评审辅助工具;
(七)具备功能扩展能力,支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必要功能。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与安全要求:
(一)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确保在互联网环境中安全平稳运行;
(二)遵从省财政厅发布的数据规范,按监管要求提供系统数据;
(三)兼容省公共资源交易“CA统一认证平台”互认的数字证书,不得限制或变相指定证书、工具软件等;
(四)按照政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进行部署。
第八条 运维单位应承担以下运维与安全责任:
(一)落实“谁运行谁负责”的网络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系统监控与隐患排除,保障系统稳定可靠,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评估;
(二)不得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保密的信息,不得利用数据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为弄虚作假或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三)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按要求提供系统日志、操作记录等相关证据。
第三章 交易规程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获取采购计划、采购需求等项目信息。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编制、确认、发布采购文件,并载明电子化采购具体要求。采购文件需更正的,应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提醒信息。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或邀请书的要求,登录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提供获取证明。对已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的信息,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系统操作流程编制、加密、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提供提交、撤回及重新提交的成功证明。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信息,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修改已提交的文件内容及提交状态。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组织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在线解密其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除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完成解密的,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电子化评审能力。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到达评审地点,按规定完成签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评审现场组织管理,评审现场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音视频监控与记录存储设施,以及安全保密的环境条件。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开展评审工作。实行资格后审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资格预审,并向供应商告知预审结果。评审中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进行多轮报价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提醒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澄清、说明或报价的时限应当合理,原则上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六条 采购文件应载明,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存在制作机器码多处(3处及以上)相同、创建标识码相同、关键IP地址相同等情形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投标(响应)无效。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法定停止评审或废标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复核,评审报告中应如实记录评审专家发表的不同意见及投票结果。评审报告签署后,依法需要重新评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电子交易系统需保留原评审记录。除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条 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电子交易系统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按规定公告、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停止采购活动,重新组织采购;不影响公平、公正的,可待情形消除后继续:
(一)因电子交易系统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评审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的;
(三)因其他技术原因无法保证电子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开展的情形。
上述情形发生后或用户反馈至运维单位15分钟内,运维单位应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对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评价,评价应当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场所提供方应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交易过程形成的电子档案,是采购档案的组成部分,应遵守政务数据和电子档案管理规定,由相关责任方妥善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15个工作日内下载电子资料,连同其他未在系统保存的档案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参与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交易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对电子交易活动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依法开展电子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参与电子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四)评审专家在电子评审中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五)运维单位的技术保障和服务质量;
(六)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运维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系统运行维护制度,未按要求进行系统安全检测和评估的;
(二)未及时处置系统故障或报告异常情况,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系统功能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无法满足交易需要的;
(三)违规收取系统使用费或者变相收费,强制要求使用特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或工具软件的;
(四)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实时传输数据、开放数据接口或者提供数据质量不合格的;
(五)未按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者利用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技术便利的;
(七)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审核、备案程序的。
(八)其他损害采购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运维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运维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运维单位考核评价机制,从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合规性、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运维单位提供延续性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采购参与方、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限制或排斥供应商,由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移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利用技术手段对不同供应商设置差异化系统权限或提供差别信息;
(二)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三)对特定供应商设置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或解密障碍;
(四)违规泄露相关信息,以及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为此提供便利的;
(五)其他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录入身份不实或数字证书、电子签章等保管不善产生后果的,伪造、篡改、损毁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或电子档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电子交易活动。相关人员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点击查看对应政策解读:部门解读丨《山东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