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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10 17:0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11370000004504900J/2026-00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山东省财政厅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SDPR-2026-0130009 成文日期: 2026-06-09
有效性: 有效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26〕17号


各市财政局、残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参照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残联: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6月9日


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体育、助学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下达拨付资金等。省残联负责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建议方案,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市)财政部门、残联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残联提前做好基础数据核实、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省残联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残联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残联申请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残联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残联应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省残联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包括开展康复训练(含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以及实施改善功能障碍的手术费、辅助器具适配、人员培训等支出费用;开展成年残疾人康复,包括基本康复服务发生的医疗、训练、护理、指导、培训以及辅助器具适配等必要开支;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二)残疾人托养和照护。对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16—59周岁未安置型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补助,对投保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的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给予补助。

(三)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等。

(四)残疾人体育。主要用于残疾人体育参赛和训练,以及重大残疾人体育赛事奖励等资金支出。

(五)残疾人助学。为残疾人大学生发放励志助学金。

(六)无障碍改造。对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七)科技助残。开展助残领域关键技术和产品的需求调查、研发创新、应用场景搭建、成果转化推广,助残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建设、人才培养等相关费用支出。

(八)其他支出。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上述项目以外的各类支出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保障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上述投向和支出,属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共同使用范围的,可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一并实施。

第十条  对于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的项目,省残联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研究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测算公式为:

某地应拨付资金=资金总额×

其中:某地分配系数=该地需求系数×该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该地绩效结果调节系数。

需求系数,主要反映开展相关工作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根据需求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等业务要素,选取相关业务统计数据作为需求因素计算得出。

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主要反映地方财政困难程度,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

绩效结果调节系数,主要反映地方相关工作进展及其成效。省残联在每年测算资金时,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对分配资金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进行适当调整。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补助资金应在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30日内正式下达。省残联应根据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和任务要求,研究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残联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省残联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残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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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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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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