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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25 16:19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试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

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公告

鲁财会〔2022〕6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行业发展活力,山东省财政厅决定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革内容

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即:注册地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接受山东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程序及方法

审批改为备案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财政厅备案,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受理条件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不变。

(一)备案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备案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上一年度收入情况(仅限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网上提交。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按要求填报备案材料,备案人应当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备案受理。省财政厅受理后,在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按规定备案、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或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一)备案公告。山东省财政厅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实施备案。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山东省财政厅通过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备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山东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二)备案监督。山东省财政厅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按规定备案、报送虚假备案材料或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三)后续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等规定,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采取备案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重点监管。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备案表.docx

附件2: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3: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docx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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