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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等 8 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09 17:26 浏览次数:

山东省财政厅等8部门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

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金〔2024〕29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鼓励引导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明确资金发放条件

我省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计息基数按照360天计算。

二、严格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一)省级经办机构申请。经办银行在鲁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银行,对省内有多家一级分支机构的,分别向该省级银行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按季度汇总符合贴息政策规定的设备更新贷款,分别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2024年3月7日-9月30日期间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统一于10月15日前报送),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具体包括正式申请报告、明细表等(详见附件1、2)。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或资料有误且未及时更正的项目,如在下个季度截止日前仍未报送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贴息申请资格。

(二)省财政厅预拨资金。省财政厅在收到省级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省级银行账户。

(三)市级经办机构申请贴息项目。经办银行地市级分支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市财政局提交上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获得再贷款支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2024年3月7日-9月30日期间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统一于10月15日前报送。

(四)市级财政等部门审核贴息项目。各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对市级经办机构提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提供相关设备更新再贷款清单;市财政局负责将审核结果会签有关部门后,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有关资料(详见附件4)电子版由贷款发放银行统一通过“山东省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报送,切实提升工作效率。

(五)省财政厅与省级银行结算。对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不通过的部分由省财政厅追缴扣回或在下个季度贴息时予以核减。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解释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三、扎实做好资金结算

(一)年度结算。政策实施期间,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结算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要求,对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二)到期清算。政策到期后,省财政厅将通知省级银行按要求提交贴息资金清算申请,于30日内汇总全省情况,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届时根据财政部最终清算意见,与省级银行清算贴息资金。

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确保设备贷款贴息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经办银行要积极落实中央财政设备更新贴息政策,从严审批项目,压实审贷责任,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市财政、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掌握工作进度,提高审核质效,共同支持政策精准落地。各金融监管分局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强化资金用途审核和跟踪,确保贷款合规有效。各经办银行要衔接好经营主体利息收取和补贴资金争取工作,简化工作流程,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三)注重风险防控。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对贷款主体和项目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经办银行不得将是否获得财政补助收入作为贷款发放的前置条件。

中央财政后续对贴息比例、贴息期限、政策实施期限等内容作出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金融处  唐琦、王瑞颖,51769807

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  谭章,51783171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划与技术改造处  商西鹏,51782607

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  段宏,51762176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孙善亮,51789175

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货币信贷处  耿欣,86167352

山东金融监管局统计与风险监测处  李初敉,86192978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监管四处  李方超,86063071

山东省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  董广彦,80812216

山东省碳金融数字服务平台网址:

http://221.214.62.28:9080/login?type=tjrLogin



附件:

1:XX银行关于申请中央财政设备贷款贴息资金的请示

2:中央财政设备更新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3:财政部门贴息审核汇总表

4:XX银行设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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